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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15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訂定、調整及其促銷方案,除主管機關公告之主要資費外,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取消時亦同。 前項市場顯著地位者實施之資費及其促銷方案,若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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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