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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14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每一實施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就主管機關公告之主要資費項目向主管機關陳報實施年度內有關資費訂定或調整之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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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