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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4條

第二條之 P t-1 值,依下列方式定之: 一、首次訂定之資費,以該首次訂定之資費費率為第一個實施年度之 P t-1 值。 二、第二個實施年度(含)後之 Pt-1 值為前一實施年度終了日之資費費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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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