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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教育部及省 (市) 教育廳 (局) 經教育部核准,均得視實際需要,專設教 師進修教育機構,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前項機構之名稱,以顯示其性質為原則,其每年辦理進修教育之計畫、進 修研究之課程及進修人員之成績名冊,應報送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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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