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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包括左列各項: 一、修業期間之參觀、見習、教學及行政實習。 二、結業後之教學與行政實習。 上列兩項實習內容及實習標準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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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