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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 第3條

各師範校院 (以下簡稱各校院) 應分別設置專責辦理學生實習、畢業生服 務事宜單位。其名稱於各校院組織規程中分別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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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