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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 第5條

各校院結業學生分發實習,除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外,如獲得與各該系科同 性質之機構錄用者,由原校報經教育部在不影響教師供需原則下核准後, 得視同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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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