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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 第6條

經分發實習之學生,應於接到通知在規定時限內向指定之機構或實習學校 報到。逾期不到者,撤銷分發,並勒令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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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