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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輔導中小學教育辦法 第8條

各師範校院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中小學教育輔導工作 辦理情形與成效函報有關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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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