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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輔導中小學教育辦法 第7條

各師範校院應於每學年開始前一個月協調輔導區內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 據中小學之需要擬訂下學年度中小學教育輔導計畫,擬訂原則如左: 一、中等學校教育輔導計畫,由各師範校院協調省市教育廳局擬訂,函報 教育部核准後施行,並分送有關省市教育廳局備查。 二、小學教育輔導計畫,由各師範校院協調輔導區內院轄市或縣市政府教 育局擬訂,函報有關省市教育廳局同意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及分送有 關縣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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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