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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第3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實地輔導。 二、駐點服務。 三、諮詢服務。 四、資料提供。 五、教師在職進修課程之開設及師資之提供。 六、其他相關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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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