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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第4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整合校內師資培育各領域、學科或群科課程相關學術單位,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各級各類學校或幼兒園之人力與資源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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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