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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第6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編列經費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需要籌措經費配合辦理,所屬學校並得編列預算與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合作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依各校計畫需求,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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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