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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第7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擔任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教師,得支給相關經費或減授授課時數。 前項相關經費之支給,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或師資培育之大學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減授授課時數之規定,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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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