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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第9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列為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之指標,其成果作為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務發展之參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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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