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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機構從事地方教育輔導辦法 第5條

地方教育輔導委員會為策劃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與輔導區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協調,配合學校需要,擬訂學年度教育輔導計畫,並於每年六月報教 育部備查。 為配合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成立直轄市、縣 (市 ) 輔導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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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