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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機構從事地方教育輔導辦法 第6條

師資培育機構應視輔導區內地方教育之需要,辦理課程與教學、學生輔導 等輔導工作;並參與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設之教師研習進修機構及直 轄市、縣 (市) 教育輔導團之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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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