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合稱教育學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