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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6條

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免予回役: 一、第五條第一款人員。 二、因作戰被俘、失蹤或執行公務失蹤停役,其被俘或失蹤期間逾一年者。 三、回役後應補服之現役役期未滿三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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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