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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7條

停役人員回役或免予回役之審查作業,按其停役原因區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後,每月列冊定期審查。 二、因通緝、羈押、執行徒刑、拘役、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失蹤或被俘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後,即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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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