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 第2條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常備兵,係指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人員。 所稱補充兵,係指依法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或召集入營服役之人員。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