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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檢驗機構之檢驗場所地址及其檢驗主管、檢驗人員變更或增減,應報經交通部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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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