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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檢驗機構辦理本檢驗應備置檢驗紀錄表及相關檢驗紀錄文件,並應將檢驗之統計資料以電腦存檔列管至少五年。 前項檢驗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五至附件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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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