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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 第18條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為確認及評估依本辦法實施之檢驗情形及成效,交通部應派員每年至少一次前往檢驗機構查核檢驗相關紀錄及檢驗實施情形,其查核紀錄表如附件十三。 交通部辦理前項查核作業,必要時,得邀請與罐槽車罐槽體檢驗相關之機關或專業人士會同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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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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