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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第42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依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
規定加徵空地稅之倍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視都市發展情形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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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0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之重劃土地,以於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本條例公布…
「照價徵稅」的其他條文
第26條
地政機關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期地價稅開徵二個月前,將總歸戶冊編造完竣,送一份…
第27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之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一。前項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應於舉辦…
第28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計算地價稅時,其公式如附件二。
第29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
第30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
第31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連同戶口名…
第32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國民住宅用地,其使用公有土地興建者,自動…
第33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按申報地價千分之十徵收地價稅之土地,指左列各款土地經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第34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
第35條
非都市土地編為前條以外之其他用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仍徵收田賦:一、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
第36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
第37條
徵收田賦之土地,依左列規定辦理:一、第三十四條之土地,分別由地政機關或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按主管…
第38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定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地區…
第39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釘樁測量分割前,仍照原有稅額開單課徵,其溢徵之稅額,於測量分割後准予抵…
第40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劃定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
第41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指土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請領建造…
← 第41條
看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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