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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第58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58條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條例
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應以各筆土地依本條例
第四十條
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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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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