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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5條

依本條例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發行土地債券。 土地債券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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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