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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8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六條、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第四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一項及第八十一條之四,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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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