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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 第13條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本辦法有關撥號選接之規定,向其國內漫遊用戶提供撥號選接服務。 前項所稱國內漫遊用戶,係指用戶未與選接服務提供者簽訂服務契約,而因其所屬經營者與該選接服務提供者簽訂漫遊協定,致可使用該選接服務提供者之行動通信網路,進行通信之用戶。 國內漫遊用戶以指定選接撥碼方式,使用選接服務提供者之網路作國際通信時,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
第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向該國內漫遊用戶提供通信服務。 前三條之規定,適用於國內漫遊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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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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