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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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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與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間之網路互連,應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申請經營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而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向選接服務提供者提出平等接取服務有關事項之協商時,選接服務提供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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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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