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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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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用戶申請以撥號選接方式使用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應向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 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應確認及登錄申請第一項服務之用戶資料,並至少保留該申請資料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其未與用戶完成書面服務契約簽訂者,依經本會核定之定型化服務契約定其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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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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