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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45條

經濟部為進行前二條有關停止或變更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損害我國產業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之調查認定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進口量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增加。 二、進口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影響我國同類貨物市場價格。 三、進口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損害我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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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