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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46條

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進口貨物加工外銷時,該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不予退還。但原貨復運出口,符合本法免徵關稅規定者,所繳之平衡稅或反傾銷稅,得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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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