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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第2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其任職幼兒園應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將退休、資遣、免職、解聘或解僱處理情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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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