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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 第3條
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蒐集幼兒園依前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資料,並提供查詢。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通報資料之登載、查詢及管理。 本系統除前項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及刪除等事項,均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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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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