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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第6條

幼兒園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應要求擬被進用人員出具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確認其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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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