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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第5條

登載於本系統之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其原有之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已消失者,由幼兒園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接獲通報後三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解除登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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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