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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 第22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22條
室內遊戲空間,應規劃玩具、器材、桌椅等收納及儲存空間;並得設置大型固定或小型移動型遊戲器材。 前項室內遊戲空間之設備,自地面以上至一百二十公分以下之牆面,應採防撞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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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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