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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23條

室外活動空間地面,應避免有障礙物,除得設置下列空間外,並應有空間供幼兒活動: 一、非遊戲空間:包括種植區、飼養區及庭園等。 二、遊戲空間:包括遊戲空地、遊戲設備區、沙坑或沙桌及戲水池等。 前項第二款遊戲空間之遊戲設備應適合各年齡層幼兒之需求,其安全及衛生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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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