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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3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設施設備,除依本標準之規定外,並應符合建築、消防及衛生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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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