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 第4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4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