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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30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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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