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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第3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業課程(以下簡稱幼教專班),提供其進修機會: 一、具大學畢業學歷。 二、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三十二個普通課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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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