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 第4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第4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前條所定幼教專班之招生,應擬訂相關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載明於簡章;其招生應以公開考試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