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 第8條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8條

幼兒園應妥善規劃幼童專用車之行車路線,擇定安全地點供幼兒上下車,並將行車路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時,不得行駛高速公路,並應避免行駛快速道路;其有行駛快速道路必要者,應於前項行車路線中載明。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