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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補助之經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應專款專用;原始支出憑證,應留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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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