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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補助對象就讀之教保服務機構,其全學期收費總額,應符合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之額度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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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