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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二項之補助,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補助相關作業。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補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補助相關規定,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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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