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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 第9條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9條
幼兒園每學期應至少為每位幼兒測量一次身高及體重,並依本法
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妥善管理及保存。 幼兒園應定期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對於未達發展目標、疑似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幼兒,應依特殊教育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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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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