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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9條

負責人不得以非教保團體代表之身分,擔任教保服務諮詢會、審議會及申訴評議會之委員。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重新聘任。 審議會、申訴評議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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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